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對2022年初推出的《實施意見》進行了細化分解,明確了其中的重點工作時間節點和具體要求。在我國整體水生態環境保護任務依然艱巨的背景下,《通知》的出臺具有重要意義。
讓江河湖泊更清澈,重現魚蝦游弋的場景,不僅關乎當下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更關系到子孫后代的長遠發展。水,與空氣、陽光一樣,是維持人類生命的最基本物質之一,保護不好水生態環境,就難提增進民生福祉和推動高質量發展。多年以來,水生態環境治理的最頭疼問題,在于涉及的相關部門眾多,水利、環保、工商、農林等等不同部門的“碎片化”治理,導致治理水污染時經常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其中,自然還有不少地區維護地方利益的考慮。這種跨區域跨部門的協作難題,如果不能從國家層面介入并進行監管,即便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出臺,也很難真正得到控制和解決。
在各家媒體的報道中,我們能看到不少這樣的案例,雖然可以將原因歸類到執法檢測覆蓋不足、企事業單位違法偷排等方面,但顯然沒有做到源頭治理、斬斷“病根”。例如,2021年中央第三生態環保督察組督察陜西時發現,黃河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內的黃河韓城龍門段干流河道,由于從2013年開始便有固體廢物長期違法堆積,導致黃河干流河道生態環境遭受損害。在這么長的時間里,既有群眾舉報,又有國家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清理整治專項行動,但問題卻明晃晃擺在那里,也使黃河下游生態環境承擔巨大風險。不僅如此,近5年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通報的私設暗管、借道排污案例高達100余例,污染源包括了工業企業、生活小區、養殖場及船舶等不同來源,甚至部分排污單位還會以反復更改偷排渠道的方式躲避監管、逃避責任。
堅持問題導向,核心在于精準發現問題。此次兩部門發文,更加強調了加強排污口事中事后監管,壓實各方責任、形成監管合力,包括了確認排污口責任主體、要求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統籌開展工作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市縣自查—省級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監管模式。同時,《通知》還進一步細化了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分年度目標任務,并將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納入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避免了政策出臺對政府公共服務造成的負面影響。
當然,我們還應意識到,治理水污染問題的背后,是如何更好地幫助污染水質產業進行轉型升級。環境污染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典型的公地悲劇,人們都明白環境破壞的危害,又很難克制獲取財富的欲望。也因此,與嚴格規制同步的,是制定更加合理且面向長期和全局的產業政策,以更加科學理性的態度看待發展速度和發展質量之間的關系。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節點,對改善我國水生態環境質量、保護美麗河湖具有重要作用。在推動這項長期且艱巨工程的過程中,容不得一絲一毫懈怠,也需要更多的智慧和勇氣。